關于交強險醉酒駕車肇事拒賠法律
導讀:會針對深圳保監局《關于交強險若干理由的請示》(深保監發32號),于2007年4月10日作出《關于交強險有關理由的復函》(保監廳函77號);該回復函第二條明確:根據《交強險條例》和《交強險條款》,被保險機動車在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人醉酒、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
摘要 近年來,交通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明顯增加。隨著保險業的發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引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處理過程中存在諸多法律爭議,其中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是否屬于交強險的賠付范圍更是成為爭議的焦點。本文從我國現有法律規定、社會公平正義及交強險設立的目的等進行論證,得出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不屬于交強險的賠付范圍的結論。
關鍵詞 交強險 醉酒駕車 肇事
作者簡介:楊春治,福建中醫藥大學管理學院醫事法律教研室,律師、法學講師、外科主治醫師,法律碩士、醫學碩士,研究方向:法學、外科學。
1009-0592(2011)09-075-03
近年來,我國的交通運輸業日益蓬勃發展,車輛擁有者日益增加,交通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也隨之增加。隨著保險業的發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引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處理過程中存在諸多法律爭議,其中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是否屬于交強險的賠付范圍更是成為爭議的焦點。筆者認為,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不屬于交強險的賠付范圍更符合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平正義。
一、根據國務院《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1)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3)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說明,保險公司對于上述情形致人損害只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義務,而無其他人身和財產損害賠償的義務,并且在墊付搶救費用后,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保險公司就連向受害人墊付的搶救費用都可以向致害人追償,說明保險公司對于上述情形下致人損害是當然免責的。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相關法律文件規定,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監會《交強險條款》第九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后,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1)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2)駕駛人醉酒的;(3)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4)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對于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這一規定明確說明,對于醉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保險公司僅負墊付搶救費用的義務,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不負責墊付和賠償。對于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公司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保監會針對深圳保監局《關于交強險若干理由的請示》(深保監發[2007]32號),于2007年4月10日作出《關于交強險有關理由的復函》(保監廳函[2007]77號);該回復函第二條明確:根據《交強險條例》和《交強險條款》,被保險機動車在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人醉酒、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保監會又于2007年11月29日針對吉林省東豐縣人民法院關于柳兆福訴中國大地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源支公司一案的咨詢,作出《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未取得駕駛資格”認定理由的復函》(保監廳函[2007]327號);該回復函進一步明確:根據《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以及《交強險條款》第九條的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上述相關法律文件規定,發生《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醉酒駕車等四種法定免責事由時,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法律文件精神,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9日報請的(2008)皖民申字第0440號《關于如何理解和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請示》,經研究,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民立他字第42號答復。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后,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皖高法(2009)371號《關于如何理解和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通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答復精神,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中的“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應作廣義的理解,即這里的“財產損失”應包括因人身傷亡而造成的損失,如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因此,對于《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醉酒駕車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極其嚴重的社會危險性,對其造成的損害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完全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該法條,只要實施了醉酒駕車的行為便構成危險駕駛罪,需追究刑事責任,而不問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危險駕駛罪的設立旨在保護交通秩序及公共安全,醉酒駕車行為人對自己的危險駕駛行為對社會秩序的危害性是一種放任的態度,因此,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間接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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